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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拿出一个小病例让同学们讨论,结果同学们的切入点让我对他们刮目相看。
病例来源于《景景医话》
见某报纸载有人患恙,邻予以单方药两味,系大辛大温。发汗散气者,服后即殒。某告诸公庭,命西医取药化验,皆无毒。余按凡病之不在表者,及表分素虚者,皆忌表;病之不在里者,及在里而不实者,皆忌下,故麻黄、细辛,大黄,芒硝,并足以杀人,即和平之品,苟不对症,亦足以轻病变重,重病致死,取诸药以化验,岂必有毒乎?
同学们看过病例以后,纷纷开始发表意见:
首先是表达了和作者类似的看法:以西法验中药,很荒谬。
任同学
使用西医的标准去衡量中药,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两者的理论体系是完全不同的,西医更倾向于走微观世界,而中医更注重看整体,西医对药物没有分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对疾病的判断也无表里虚实等层次。
其次,对某种药物毒性的判断是建立在剂量的基础上的,脱离剂量去谈药物的毒性是不切实际的。该患者吃了大辛大热之品,但并未提及剂量,那么该患者服用的药品剂量是否有致死可能?
接下来,又有同学做补充,认为出现以西法验中药这种事,与中医自已也有关系。
夏同学
医案中提及西医取药化验,证无毒,只能说明在当时法律范畴内,法庭判罪仍以客观、可见的证据为主,从侧面说明中医的理论可能还不足以成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依据。
在现代,中医为人诟病的一大方面就是没有现代科学依据,没有所谓“标准”,没有类似西医的诸多指南供临床医生遵循。何况中医学派林立,各执己见。中医临证处方更多是一种经验,想要制定一个标准,也需几辈医家的努力。
目前来说,对于中医的医疗纠纷,很多是根据药典,根据其提取的某些成分有毒无毒,对于判断是否对症,是否误治,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明律.刑律.人命》中说:“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以“别医”的判断作为医生是否有“故害之情”,更多还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一种可以量化的标准。
现在我们听到新闻上说某某药有“肝毒性”、有“肾毒性”,更多的中医师会在因此而在临床用药中尽量规避使用这些药物,以减少自己碰到纠纷后无法自证的尴尬。中医、中药“标准化”符合社会进程,而作为一种完全区别于西医的医学体系,中医的“标准化”任重道远。
吴同学
高同学
作为一位临床工作者如何判断自己的临床效果?以前一直依靠患者的反馈。觉得患者既是我们辨证施治的客体,也是我们治疗后效果反馈的主体,患者的真实反应就是验证我们辨证正确与否的最好标准,一旦患者感觉的不适症状缓解就觉得自己治疗有效。在临床中遇见过一些糖尿病的患者通过吃中药后“三多一少”的症状明显缓解,监测随机血糖也在正常范围内,但是患者出现了肝功能受损。这就提示我们就不能只依靠患者的症状缓解来评判我们治疗的效果。
高同学
而且如果患者反馈服药后效果不佳或病情反重我们还有机会改变辨证施治的方向。假若出现像这则小故事的情况患者服用中药就死啦,我们应如何保护病人和自己呢?
还有的同学尝试给出解决方案,毕竟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啊。
刘同学:
中西医具有两套不同的理论体系,一个是微观医学,一个是宏观医学,不可能共用同一个标准。中国搞了这么多年中西医结合,依旧没有真正的结合,这说明中医套用西医的标准是行不通的。正如中医治病的特点在于“治病求本”,中医诊断治疗的标准就是中医改革的关键。中医要有自己独立的诊疗标准,还要有自己独立的医疗事故评判标准,有了这些金标准,我们中医人才能真正回归中医。
高同学:
中医的医学传统文化迥异于西医行医理念,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应有不同的制度配伍,中医医疗事故纠纷应当由中医专家进行鉴定,确立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组织鉴定的鉴定组成机制,摒弃西医准则的介入;建立中医鉴定专家推举制;与推举制相结合,中医鉴定专家宜采取严格的鉴定具名制度,建立独立的中医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至于案中的邻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也不可以一概而论
沈同学:
关于如何判断这位邻居是否有错,个人认为可根据有没有违背医理角度入手,若无违背医理,但患者殒,可考虑是否是疾病转归等原因所致。
曾同学:
邻居开处方,如果该邻居非医而予处方,则是非法行医,当判其有罪;若非医而非处方,只是随口所言,患者自购其药,则无罪。
若该邻居是医,那其是否有经过细致的辨证,从发汗散气后患者即命陨,显然患者是虚证为主,虚证用大辛大温之药,虽未使用毒药作用却与毒药有异曲同工之效。
若未经过细致的辨证或者辨证不准确而开出单方药剂则只能说非良医也,应承担治疗过错之责。若经过细致辨证以后仍开出当前方剂则无异于谋杀。
经过思考和讨论,同学们最后终于得出结论
沈同学:
中医治病,讲究遣方用药与病机对应,不可不顾病因病机,只视表象。根据所谓的经验随意用药后,无毒之品也可成有毒之物。
高同学:
作为一名医生首先要夯实自己中医基础,末犯虚虚实实之戒,用药剂量尽量在药典规定的范围,了解药物的配伍禁忌,既是对患者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望天,同学们讨论得很激烈啊!可是楼歪了,你们知道吗?
拿这个案出来,只是想让你们明白中医有自已独特的药性理论,临床使用药物治病,必须遵循药性理论才能获得疗效,否则不但可能没有效果,甚至会加重病情,导致严重后果。从而引出药性理论用于临床实践的教学好吗?你们在药性理论之外,又谈到这么多东西,你们是想改行做法官吗?
但正是同学们的讨论让我看到,现在的青年中医们并非完全不知道中医思维的特点所在,也不是不能使用中医思维来诊治疾病,他们只是缺乏在实践过程中更有力的支撑。
如果在临床用药时,有毒无毒最终还是靠“西法化验”来判断而没有中医自已的标准;如果在讲药性理论的时候,没有判断药物寒热温凉、有毒无毒的标准;如果在辨证的时候,没有可以被法院采信的虚实寒热、表里阴阳判断标准,我们如何在临床上要求中医们,尤其青年中医秉承中医思维,而不用担心在事后无法自证清白?
做为老师,我将仍然努力教导学生们坚持中医思维,明辨证,谙药性,以救含灵之苦。但做为这场讨论的旁观者,我同时也深深地为同学所思考到的困境感到忧虑。我们既不能继续以西法验中医、中药,也不能全无客观标准,让中医沦为“土特产”、“养生工业”甚至巫医之流。寻找符合中医自身规律的标准,并将其赋予法律意义,无疑是中医界目前最迫切的任务。
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将让青年中医们放心大胆地走在中医思维的大道上,青年中医们也就难以逃离以“西医验药”,行中药西用之实的命运!
孙洁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