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飞检缺陷汇总,看别人家缺陷,长自家本

随着药监部门监管力度,药品生产企业对GMP符合性越加重视,为了更好的查缺补漏,小编汇总了近几年国家局发布的药品检查缺陷汇总。通过缺陷汇总帮助企业更好的展开自查。

1.部分批次中药饮片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缺失,涉嫌外购非法饮片不经检验即包装、贴签销售。

根据增值税发票及销售清单检查,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炒莱菔子等21个品种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原药材、成品进出库记录,涉嫌外购中药饮片未经生产、检验即包装销售。

2.收回《药品GMP证书》后仍然组织生产。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年11月19日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后,企业仍进行了煅瓦楞子等6个品种的生产,共计15批次、千克。企业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入库记录。

3.部分批次中药饮片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涉嫌造假。

该企业年9月1日生产麦冬(批号:0901)千克,检验记录显示,这批成品于9月3日完成检验,并发出放行证。成品进出库台账、饮片销售记录均显示9月1日该批麦冬已发出千克。经核对,该批成品检验记录中无“含量”项的检验操作,但检验报告中有含量测定结果。经核对该企业年对照品、对照药材购进台账,未见含量测定用“鲁斯可皂甙对照品”的购进记录。柴胡(批号:)的检验报告鉴别项应使用“柴胡皂苷a对照品、柴胡皂苷d对照品”,但对照品、对照药材购进台账中未见上述对照品,企业也不能提供购进发票或清单。

4.其他问题。

部分中药饮片出入库记录不真实,甘草(批号:)库存记录显示为零,实际库存23千克;柴胡(批号:),库存记录显示为零,实际库存16千克。原药材进出库台账记录不规范,没有记录药材供应商的信息,对个体供应商审计资料收集不全。

1.多批次中药饮片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缺失,涉嫌外购非法饮片不经检验即包装、贴签销售。

该企业不能提供年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进出库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针对该企业年销往广东地区的增值税发票及销售清单核查,发现有炙甘草等23个品种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原药材、成品进出库记录,涉嫌外购饮片不经生产、检验即包装销售。

2.部分产品检验结果造假。

该企业年生产太子参、党参、鸡血藤各1批,上述药材、饮片检验记录中薄层鉴别项检验结果为“显相同颜色的斑点”。经核对该企业-年对照品、对照药材购进台账,没有太子参对照药材和党参、鸡血藤对照品的购进记录。

3.其他问题。

该企业原药材进出库台账记录不规范,没有记录药材供应商的信息;留样室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原药材、饮片留样登记台账;销售的中药饮片均不能提供出库单、物流运输票据。

1.涉嫌虚开票据,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对增值税发票及所附销售清单进行核查,发现有7个品种的实际生产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销售数量,其中:石膏(批号:)生产30千克,销售千克;赭石(批号:)生产18.5千克、销售30千克;苘麻子(批号:)生产19.5千克、销售60千克;红花(批号:)生产29千克、销售59.25千克;白芷(批号:)生产26.5千克、销售.5千克;木香(批号:)生产20千克、销售59.25千克;砂仁(批号:)生产10千克、销售58千克。该企业涉嫌与药品经营企业勾结,虚开票据,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2.多批次中药饮片的生产记录缺失。

根据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所附销售清单检查,该企业不能提供黑顺片(批号:)、姜水半夏(批号:)、海龙(批号:)、海马(批号:)的生产记录。

1.涉嫌虚开票据,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对增值税发票及所附销售清单进行核查,发现销售清单中的煅龙骨(批号)、醋艾叶(批号01)、当归片(批号、)等3个品种,均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该企业涉嫌与药品经营企业勾结,虚开票据,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2.多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缺失。

从库房现场抽查矮地茶(批号:)、八角茴香(批号:)、杜仲(批号、)和南五味子(批号:)等品种,该企业均不能提供生产记录。该企业年10月以后,质量管理部门没有对原料、中间品、成品进行检验,无检验记录。该企业化验室存放的一台高效液相色谱仪企业,至今未安装使用。过去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涉嫌造假。涉嫌直接外购非法中药饮片未经生产检验直接包装销售。

3.在许可范围之外私设仓库,存放中药饮片、中药材及各种物料。

该企业在生产厂房东侧建筑物的2、3层存放有大量中药饮片及购买的中药材,其中有无花果(批号8)80包、炒白术(批号)包、瓜蒌皮(批号)96包、醋莪术(批号)94包、鸡骨草(批号、)20包、肿节风(批号、)26包、肿节风(批号、)40包、溪黄草(茶)(批号、)19包、积雪草(批号、)34包等。该仓库门窗户无法关闭,环境脏乱,无温湿度控制设施和照明设施。

1.涉嫌虚开票据,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对增值税发票及所附销售清单进行核查,发现有个批次产品无出入库记录。该企业涉嫌与药品经营企业勾结,虚开票据,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此外,该企业不能提供土茯苓(批号:142)、地丁(批号:142)、连翘(批号:)、泽泻(批号:102)的生产记录;不能提供生产中药饮片所用药材生地(批号:144)、延胡索(批号:、)的采购入库记录。

2.质量管理混乱。

企业提供的熟地黄(批号:)、醋延胡索(批号:、)的生产记录,均非操作人员本人填写。多批次产品的检验记录、成品入库单及原辅料请验单,均系伪造。

此外,现场发现:红花(批号:)有生产记录,但无出入库记录;甘草(批号:)生产记录产量为.5千克,而进销库存记录为68千克;蜈蚣(特大)(批号:)无生产记录,而进销库存记录为条;蜈蚣(大)(批号:)无生产记录,而进销库存记录为0条。

该企业实验室未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不能进行必要的含量测定。企业部分产品(如甘草、陈皮)的重金属、农药残留量和黄曲霉毒素等检验项目委托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但年、年上述两个产品均未做委托检验。

1.涉嫌虚开票据,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增值税发票及所附销售清单显示,年6月、7月分别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54个、85个品种中药饮片,但企业只有6个品种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同时发现,该企业为**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数额与对应的清单不一致。该企业提供的年成品库台账中未见苦参、柴胡、虎杖的入库记录,但却有销售记录。综上,该企业涉嫌与药品经营企业勾结,虚开票据,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2.企业多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造假。

现场发现两份批号相同白豆蔻(批号:)的生产记录,生产日期分别为年11月1日和年11月25日,数量分别为30千克和25千克;姜厚朴的生产记录炒制时间为年11月7日,而炒药机运行记录时间为年12月3日;醋龟甲(批号:)的生产记录炒制时间为年11月9日,而炒药机运行记录时间为年11月26日。抽查部分批次牛膝、大黄、合欢花、甘草、太子参、黄芪的生产记录发现,润洗岗位的操作记录均非操作员本人填写。企业成品库发现黑附子(批号:),但毒性药材台账显示,该企业从年10月份起未购进附子,也未能提供相应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产品。

检查化验室发现,该企业无检验试剂配制记录;现场检查发现50份年的检验记录,留样室只有26个留样产品;年以来,企业无对照品、标准品领用记录;黄芪(批号:)、丁香(批号:)的检验记录均非操作人员本人填写。

3.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相应产品的生产检验需要。

该企业的毒性饮片生产车间无蒸煮、炒制设备;普通饮片生产车间粉碎机未连接电源;无矿物质饮片粉碎设备,却有石膏粉、硫磺粉、滑石粉的销售记录;无中药材阴凉库,中药材常温库无温、湿度控制设备。该企业于年底购进一台高效液相色谱仪,一直未使用。

1.抽查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附销售清单,发现该企业年1月至3月销售出库的金银花、柴胡、黄芩、益母草、牛膝、丹参、蒲公英、连翘、黄芪、金钱草、栀子等十余个中药饮片品种,现场均未能提供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

2.检查该企业质量检验室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自年9月以后的高效液相色谱仪使用记录及检验图谱,也无法提供二氧化硫残留量相关检测记录。

1.部分检验记录造假。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部分品种、部分批次中药饮片检验记录无对应的检验图谱、仪器使用记录和留样记录;该企业存有广藿香、黄芩、郁金、知母、生地黄等品种的《成品检验报告单》模板,企业可根据需要在模板中分别填入相应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药材产地等信息,未经检验而直接形成《成品检验报告书》,涉嫌部分检验记录造假。

2.生产质量管理混乱。

该企业对所采购的中药材未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统计该企业年全年购进药材的情况发现,该企业只能提供白芷、白术两个品种的购进记录,其余品种仅能提供购进发票或购进凭证,未建立购进记录。

多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缺失。从销售清单中抽查白芷、白术、枸杞子、姜半夏、蜈蚣等11个品种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企业仅能提供白芷、白术两个批次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不能提供其它品种多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

企业不具备重金属及农药残留量等项目的检验能力,也未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但该企业年未经上述项目检验即销售甘草等品种中药饮片。

1.生产管理混乱。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车间清洁不彻底,生产设备无清洁状态标识;部分饮片无货位卡标示,个别批次饮片未集中存放;未设立原药材阴凉库,枸杞等药材未按规定阴凉保存;未将检验不合格的蜜旋覆花及蜂蜜存放到不合格品库。

2.生产检验记录造假。

该企业销售的炒白芍(批号)、炒杜仲(批号)、牵牛子(批号128)、盐女贞子(批号)均无批生产记录,部分产品检验记录缺失。 

向其他企业出具大量的出厂检验报告书,无对应的生产记录和仪器使用记录,涉嫌编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为他人非法制售中药饮片提供便利。

1.生产记录造假。

该企业普通中药饮片车间切药岗位仅有1名操作人员,但相关生产记录显示,多个批次产品同一时间段内由同一个人进行切制,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生产记录涉嫌造假。

2.检验记录造假。

检查该企业年全部产品的检验记录,发现部分中药饮片没有按照《中国药典》(年版)等法定质量标准全检,其中丹参、黄芪等部分产品未做含量测定、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检验。检验报告书中检验人、复核人签名涉嫌造假。

3.超范围生产中药饮片。

该企业生产销售雄黄(批号;批号),但没有相应的毒性饮片生产范围。

1.涉嫌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造假。

该企业目前使用的热风循环烘箱、高效液相色谱仪,与目前所生产的中药饮片品种、数量不相匹配。检查高效液相色谱仪的使用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涉嫌编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

2.超范围生产中药饮片。

检查该企业销售记录,发现该企业年3月14日生产销售黑顺片(批号0301)24kg,但该企业没有毒性药材炮制范围。

1.擅自改变提取工艺生产银杏叶提取物,由稀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

2.从不具备资质企业违规购进银杏叶提取物,且其提取工艺也为3%盐酸提取;

3.将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用于银杏叶片生产并销售;

4.将外购的银杏叶提取物重新更换该厂标签后销售给其它药品生产企业;

5.伪造批生产、物料管理记录。

经查,涉嫌从无资质企业购进银杏叶提取物,以该企业名义进行销售。

一、未按药品标准规定生产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该企业应当使用新鲜小牛血或小牛血清为原料,经过醇沉、离心、浓缩后制成小牛血浓缩液,再经过超滤或透析、灌装等步骤制成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但该企业直接外购在未经许可场地生产的小牛血浓缩液投料生产。

为逃避检查,该企业编造了自行生产小牛血浓缩液的相关记录,但与实际情况不符。小牛血浓缩液批记录显示的投料量总和超出反应罐的实际标示容积。每批投料量为1升小牛血,变性反应需加入纯化水1升,加95%乙醇升,上述物料的体积合计升,但该企业生化原料药车间的变性反应罐的标示容积仅为升。生化原料车间乙醇回收塔设备的使用记录显示,该企业于检查前一天对批号为的小牛血浓缩液进行乙醇回收,如自行生产,需加入95%乙醇的数量为公斤,回收数量应在公斤左右,而现场仅有公斤左右。

二、通过对其外购小牛血浓缩液生产单位沈阳市于洪区顺涛牛杂经销处进行延伸检查发现,该经销处冷库存放有塑料桶装的红色液体和动物脏器,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加工场所有两台反应罐,两台储罐,生产现场管理混乱,没有任何标识和记录,卫生环境差。

1.该企业原冻干粉针剂生产车间未通过年版药品GMP认证,但该车间仍存在生产药品迹象:车间内无送风,但有刺激性气味;

2.车间内有八台冻干机,超滤、配制、隧道烘箱、灌装等工序设备连接完好,设备表面光洁、无积尘,罐体及连接管内有无色透明液体,配制间地面有水迹;

3.车间原有人流通道已封闭,但可通过安全楼梯或货运电梯进入。经进一步追查,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承认,由于产能不足,该企业年以来在上述未通过年版药品GMP认证的车间内生产了注射用胸腺肽。

1.该企业奥拉西坦原料药的批生产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等记录不真实,不能反映和追溯实际生产、检验情况;生产、质量等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如该公司年以来奥拉西坦原料药的销售量、使用量、库存量较批记录显示的生产量多出kg。

2.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奥拉西坦原料药。受药品经营企业的委托,将部分奥拉西坦原料药直接发送至药品经营企业的客户,涉嫌为药品经营企业过票走票提供便利。

3.奥拉西坦成品原始检验记录中采用红外光谱仪鉴别时,选择性的采用仪器内保存的工作对照品图谱比对作为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检验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多人共用登录密码,无权限受控,缺审计追踪等功能,不能确保图谱、数据的完整性。

1.该企业年在老厂区生产多批次奥拉西坦原料药(批号0102、0326、0410,每批次35kg)不能提供物料购进、使用及批生产记录;在成品库存放的一桶(5kg)奥拉西坦原料药,无批号,无状态标识,无生产记录。

2.该企业在尚未取得奥拉西坦原料药地址变更的注册补充申请批件情况下,分别于年6月、8月将验证批产品共kg销售出厂。

3.该企业在未开展变更风险评估及相关验证研究、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控制程序的情况下,改变奥拉西坦原料药精制工艺,并进行生产。

1.现场抽样检验情况。现场在QC留样室抽取、两批精制冠心片,在企业实验室按照申请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显微检查,两批样品均检出纤维、导管等植物组织,涉嫌违规加入药材原粉。

2.精制冠心片中药材回流提取用乙醇,其回收、精馏未制定SOP和内控质量标准,且批生产记录不能反映乙醇的使用情况。

3.精制冠心片产品工艺规程中药材回流提取用乙醇量为药材量的8倍,而批生产记录显示实际使用量为药材量的10倍,批记录和工艺规程不一致。

一、该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药品生产工艺。

检查组在该公司的化验室对精制冠心片(批号0601)进行显微鉴别,检出川芎、降香等植物组织,说明该企业在生产精制冠心片时涉嫌加入了川芎、降香等粉末。

《中国药典》年版规定,将降香提取后的水溶液与丹参、赤芍、红花、川芎提取浸膏合并,减压浓缩。该公司精制冠心片(批号0601、0905)未进行上述生产操作,而仅仅使用降香挥发油投入生产。

二、该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

如现场检查中该公司对精制冠心片生产所使用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来源、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成品检验报告书、成品检验记录、物料及成品出入库记录、成品销售记录、大部分成品批生产记录、检验仪器使用记录、物料及成品检验台账等记录均不能提供。

三、生产精制冠心片使用的降香提取物来源不明。

该企业不具备降香的提取设备,也不能提供降香的提取地点或生产、经营单位。

四、擅自改变仓库布局。

经核实,该企业药品GMP申报资料,并与现场检查比对,该公司未经陕西省局同意,将中成药成品库、中药材库由东厂区变更为西厂区。

五、成品放行有关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现场检查时,成品库共有2批药品(均已部分销售),其中复方盐酸普鲁卡因胶囊(批号0401)不能提供企业文件规定的“成品放行审核单”、“成品放行证”;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批号0804)“成品放行审核单”上审核人及质量部经理均未按照规定签字。

六、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批号02、05)胶囊填充、总混批生产记录未及时填写,正在动态生产的生产车间内没有空白批生产记录。

七、检验仪器不能满足生产精制冠心片检验需要。

如缺少气相色谱仪,未检测辅料硬脂酸镁的含量;缺少挥发油测定器,未检测降香挥发油的含量;紫外分光光度仪系年初购买,未检测外购的红花的吸收度。上述检验项目也未进行委托检验。

八、年以来,该企业丹参、赤芍、红花、川芎提取浸膏数量可生产精制冠心片万片,该公司实际生产精制冠心片.28万片,剩余的丹参、赤芍、红花、川芎提取浸膏流向不明,该企业不能给予合理解释。

九、其他问题

1.中药饮片供应商未经评估,仅索取了合法资质;

2.仓库中库存的物料和成品均未建立货位卡、台账,不能追溯其来源和流向;

3.库存丹参等中药饮片包装上没有标识生产企业、采收加工日期、产地、批号等信息;

4.未经批准擅自委托陕西盛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中药提取;

5.已打印批号0601的精制冠心片纸盒,未按规定及时销毁;

6.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管理人员未穿洁净工作服进入洁净区;

7.口服固体制剂车间暂存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均无状态标识、货位卡、台账,存在产生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8.未建立精制冠心片岗位操作规程和中药饮片、中间产品、成品检验操作规程;

9.中药饮片降香、红花、丹参内控质量标准低于《中国药典》年版一部质量标准;

10.口服固体制剂车间洁净区地漏未按规定清洁、消毒;

11.口服固体制剂车间洁净区压差指示装置全部失灵。

一、现场检查时,企业检验人员抽取两批精制冠心片(批号:0301、01)留样进行显微鉴别,经企业确认,均检出植物组织。

二、经查精制冠心片处方中涉及的中药饮片、中药材实际库存数量与企业相关记录不符。净药材库《物料货存明细账》记录显示库存量如下:川芎KG、丹参80.6KG、红花35KG,现场检查时上述中药饮片无库存;记录显示赤芍库存量为8.5KG、降香3KG,现场检查时库存分别为17KG、30KG。

三、企业《物料货存明细账》显示精制冠心片(批号:、、、)乙醇出库量分别为KG、KG、KG、KG。依据企业生产工艺,每批量万片,需要85%乙醇KG。上述出库量明显偏小于应投入量。

四、企业未按乙醇质量标准对购进的批乙醇进行全项检验,检验项目缺少挥发性杂质、红外鉴别项。乙醇实际供应商未经审计。用于含量测定的丹参酮ⅡA对照品溶液存放期限未进行考察。

一、现场提取的精制冠心片留样,经检验发现产品中有明显的植物组织。现场从该企业留样室提取了批号为0301、0501、0801、0802的精制冠心片,按照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提供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查,结果均检出植物组织。企业不能说明其产品中出现此植物组织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涉嫌使用药材粉末直接投料。

二、检验记录涉嫌造假,仪器使用日志不真实。

在该企业液相工作站打印出的精制冠心片药粉液相色谱图,批号为0301、0501、0801、0802、0901样品液相色谱图高度一致,涉嫌一图多用的数据完整性问题。

另外企业无0901批次物料的生产记录,物料领用记录等。而液相日志显示年9月14日和年9月26日均显示对该批号物料进行了检测,此使用日志明显存在造假。

三、乙醇购进入库数量与使用量不符。

经统计,企业年购入公斤乙醇,提取车间使用量至少为购进(不含回收乙醇),使用量大于购入量。该企业自己统计表显示,年全年购入.2公斤,与财务实际验收数量不符。

四、从未经审计的供应商购进物料。

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记账凭证及其票据中有付给亳州长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货款,但质量管理部门提供的经审计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单不包括该公司,而且凭证中不能反映购进物料名单。

一、该企业部分批生产记录、物料分类账等记录不真实。

如柠檬酸(进厂编号Y09-)购进kg,批生产记录显示,用于生产枸橼酸铁铵(批号4、5、6、7、8、1、2、2、2、5、6、2、、、、、C)17批,使用该批柠檬酸19kg,记录使用量大于购入量;柠檬酸(进厂编号Y09-1-)物料接收记录中的接收非本人签名;柠檬酸(进厂编号Y09-1-)有两份相互矛盾的《物料出入库台账》,其中一个《物料出入库台账》的入库日期为年5月12日,共生产枸橼酸铁铵8批(批号C/C/C/C/C/C03151/C03/C03),到年10月24日库存0kg;另一个《物料出入库台账》的入库日期为年5月13日,共生产枸橼酸铁铵5批(批号C、C、C、C、C),到年6月25日库存kg,枸橼酸铁铵(批号C03151、C03、C03)生产使用的物料为柠檬酸(进厂编号Y09-1-)。

其中,4批枸橼酸铁铵(批号、、、)有批生产记录、成品检验记录、成品检验报告书、成品放行审核单,入库单显示分别入库.6kg、kg、0kg、.5kg,合计.1kg;但无对应的成品出入库台账、成品检验台账、成品取样记录、成品留样及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台账、药品销售记录。

二、未对所生产原料药枸橼酸铁铵所用铁屑、钢棒的质量进行充分控制。

该企业购进的铁屑、钢棒虽然制定了质量标准,但不完善。企业使用45号钢为生产枸橼酸铁铵的原料,但购入的铁屑、钢棒未制定合理的内控标准,以确定购入原料的质量,特别是铬的含量。该企业外购钢棒是从钢材市场的个体户或公司购进,发票及购入记录显示铁屑从个人处购入。均未索取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书,只对一个铁屑供应商建立了审计档案,其他钢棍和铁屑供应商均未进行审计和建立档案。现场对枸橼酸铁铵原料药的起始物料——3批铁屑以及2批成品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3批铁屑的铬含量范围为-mg/kg,2枸橼酸铁铵原料药铬含量范围为-mg/kg,铬含量明显偏高。

三、枸橼酸铁铵原料药的部分生产区未实施GMP管理,其生产设施、设备等均无状态标识。

枸橼酸铁铵原料药和工业枸橼酸铁铵在部分生产区共线生产,由于两种产品的工艺参数有显著差异,但生产设施、设备等无状态标识,有产生混淆、差错的风险,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四、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枸橼酸铁銨成品9批(C、C、C、C、C、C、C03151、C03、C03)存放在不具备基本储存条件的杂物间。

一、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及其制剂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质量存在隐患。

检查组在原料库对三批盐酸氟哌噻吨(、、)进行抽样,并在该企业美国工业村的口服固体制剂车间抽取已部分用于制剂生产的批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将以上4批盐酸氟哌噻吨样品带至美国工业村的实验室,由企业检验员现场对盐酸氟哌噻吨杂质A进行检测。现场检验发现,原料库三批样品与样品存在明显差异:(1)供试品制备过程中,样品加溶剂振摇后溶解,但原料库三批样品不能完全溶解,经超声处理30分钟后,原料库三批样品仍不能完全溶解。(2)样品未检出明显的氟哌噻吨主成分色谱峰;、、三批样品的氟哌噻吨峰值分别约为2.6×、1.9×、5.3×,差异较大。其中批次原料药已用于制剂的生产。

二、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修改数据。ThermoHPLC(型号:ultimate-,编号A-04-07-21)数据库显示,批次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的杂质A进行了多次测定,其中年6月27-28日(工作站显示的进样时间)测定的样品检测结果合格,HPLC图谱被该批次检验记录采用,但检验记录中打印的图谱显示,对照溶液、供试品溶液和溶剂的测定时间均为年6月26日13:59。

ThermoHPLC(型号:ultimate-,编号A-04-07-21)工作站电脑的存在更改系统时间问题。例如,(1)系统时间从年7月17日更改为年7月6日,年7月6日对批次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含量均匀度进行测定;(2)系统时间从年7月13日更改为年6月21日,年6月21日对氟哌噻吨中间体进行测定;(3)系统时间从年7月12日更改为年6月27日。

“盐酸氟哌噻吨杂质A”序列显示,“氟哌噻吨混合对照”两次进样的时间分别为年6月27日的15:31和15:35,与每针30分钟的运行时间相矛盾。

2、选择使用数据。批次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在年6月29-30日也进行了检验,但企业未能提供该次检验的实验记录。进样序列中的图谱显示,4针供试品色谱图中氟哌噻吨杂质A的峰面积(2.,5.,3.,3.)均大于对照溶液中氟哌噻吨杂质A的峰面积(1.),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批次盐酸氟哌噻吨用于、、、、批次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的生产。

三、擅自调换抽样样品。

检查组在海南益尔仓库原料库对在库原料(盐酸氟哌噻吨、盐酸美利曲辛)进行抽样(大包装),样品传至固体制剂车间进行分装。分装时发现,所分装的盐酸氟哌噻吨样品的包装标签(、)与检查组在原料库所抽取样品不一致,盐酸氟哌噻吨批次样品消失。初步调查,原料库所放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有两个包装内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当企业得知检查组抽样后,另取合格的样品,将检查组从原料库抽取的样品替换。

一、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销售矾藤痔注射液。

该企业小容量注射剂P2车间于年3月6日获得《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不包括矾藤痔注射液),但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年5月在该车间生产矾藤痔注射液(批号:0501、0502),共计支,销售出厂支。该企业刻意隐瞒违法生产销售的事实,严重违反药品GMP。

二、该企业涉嫌未按照注册申报的工艺生产矾藤痔注射液。

检查矾藤痔注射液的批生产记录(批号:0502),发现该企业直接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云南鸿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外购白矾粉、赤石脂粉进行投料生产,生产工艺为煮沸、冷却、离心;而矾藤痔注射液的注册申报工艺为:白矾、赤石脂分别进行前处理,粉碎成细粉后进行投料生产,生产工艺为煮沸、静置24小时、过滤。该企业未能提供矾藤痔注射液工艺验证资料;矾藤痔注射液生产配液所用的浓配罐、稀配罐也未见设备确认资料。

三、该企业生产的矾藤痔注射液(批号:0501、0502)寄存于云南绿野药品经营公司;因包材变更试生产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批号:0714)样品存放于废弃的杂物间,无任何标识。上述情况未见相关记录。

四、该企业注射用水有两套分配系统分别供应P1与P2车间,两套分配系统,在进入回水热交换器前合并。对回水温度只有一个温度监控探头,且回水温度监控探头设在回水热交换器之后,无法准确测量回水温度。

五、该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未对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不够,操作员工实际操作能力不强。

1.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圣泰公司)血栓通注射液所用原料三七总皂苷未执行批准的质量标准。

目前,圣泰公司所用原料三七总皂苷来自云南云科药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云南三七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与圣泰公司应执行的标准不一致,两者在提取溶媒浓度、含量控制指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年7月,圣泰公司对使用外购三七总皂苷情况进行了中药提取物备案。

2.在数据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如SPX-B-2型生化培养箱性能再确认中的温度检测电子数据未进行备份: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仪工作站虽设定密码,但密码在仪器操作人员中共同使用,无法防止电子数据被修改或删除;SZA型热风循环干燥机再验证报告[PQP-(-)]所附原始记录中,悬浮粒子测定数据非原始打印数据(为手工抄写),细菌内毒素原始测定数据未归入报告中。

3.质控实验室检验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不完整。

如菌种灭活记录未记录设备编号;编号为的超净工作台使用记录上无设备唯一性标识;使用编号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对培养皿进行灭菌,未记录灭菌时间。

4.批号为0922的血栓通注射液稳定性考察试验中第3月数据出现偏差,但企业未给予   

1、企业于年7月开始,对西区老车间内进行改建,并将内包及外包设备迁至西区新建车间,企业自述年9月10日起西区车间全面停产,目前新建车间及改造后的老车间均未通过GMP认证。

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新改建的胶剂前处理、提取车间、煮胶、冻胶等工序正在进行生产,涉及的产品批号有、1、、1、、、、1、、、1。在新建车间二楼一杂物间内发现的一份“进厂原辅料总账”的记录纸上显示,公司在年10月后仍在进行胶剂生产。   

2、现场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除工艺验证批次产品外,公司在新建车间还生产了浓维磷糖浆24批、阿胶32批、鹿角胶21批、龟甲胶13批,上述批次产品均未能提供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公司高效液相检验人员承认除对工艺验证的3批阿胶、3批鹿角胶和3批龟甲胶进行过检验外,对其他66批次胶剂产品未进行检验(浓维磷糖浆不需进行高效液相检验),胶剂成品取样记录中也没有相关批次产品的取样记录。公司化验员自述对浓维磷糖浆进行了检验,但是没有做记录。   

3、公司将上述66个批次未经检验的胶剂产品套用以前所生产产品的批号销售出厂,具体套用批号为阿胶:1、4261、5151;鹿角胶:11、5091、5291、6211;龟甲胶:2161、3061、5。经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此66批次胶剂产品套用生产批号的行为,所选择的批号为车间自主决定,采用以前所生产的产品批号,为逃避检查,批生产记录、包材领用记录及成品入库记录均没有填写。   

在新车间生产的24批次浓维磷糖浆暂未销售;套用批号的66批次胶剂产品已部分销售出厂,部分存放于公司冻胶间、凝胶间、晾胶间及暂存间。因公司未填写批生产记录及入库台账,无法准确核对套用批次产品重量及销售去向,经对公司销售人员询问,公司确认约有4公斤左右的套用批号胶剂产品销售出厂。   

4、在二楼胶剂车间包材间发现有少量回收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产品,其中一盒批号为9061的回收鹿角胶包装上还附有售价元的零售标签,经对胶剂车间包装人员询问,确认将1批阿胶、2批龟甲胶、4批鹿角胶共计7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在新车间重新进行包装,并更改药品批号。   

二、为应对监督检查,企业设立三套账目。   

1、现场检查调取企业中药材分类台账过程中,在其档案室发现了两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年1月至6月),分别用铅笔标注飞行检查与GMP,经询问库管人员,其承认企业为规避检查设立了三套账目,为与其三套批生产记录相对应,仓储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三套账目。随后,从其办公地提供了第三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年1月至6月),无任何标注。   

2、在存放上述分类账的档案柜中发现了两本《批生产指令西区》,指令时间分别为年1月至6月、年3月至6月。   

(1)两本指令中存在同批号的产品投料量不一致的情况。如:龟甲胶(批号:3061),龟甲投料一本记录为kg,另一本为0kg;阿胶(批号:4251),驴皮投料一本为kg,另一本为kg。   

(2)两本指令中的其中一本指令批数多于另外一本,如:《批生产指令西区》(年3月至6月)中的阿胶(批号:1)、鹿角胶(批号:3291、4231)、龟甲胶(批号:3311、4031、4171),在另一本《批生产指令西区》(年1月至6月)中均无相关记录。生产和仓库相关人员均承认为与不同的记录内容相对应,生产部下达了不同的批生产指令。   

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企业存在三套帐的情况,其中一套为真实账,一套为抽检不合格预减轻处罚而设立(低收率),一套为市场反馈价格偏低而设立(高收率)。企业未能提供相应的三套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经与生产仓库人员核实,均确认企业建立了三套记录用于规避检查。   三、关于违法添加问题。   

1、现场检查时在企业生产部办公室发现一本空白纸上手写的近几年“三胶”产品的生产批次、产量、及进、出中间站的日期统计数,并在生产部办公室内一台电脑上的U盘调取到该企业内部用于统计投料量与生产量的年三胶生产记录,该记录详细记录了年12月18日至年12月2日期间生产三胶(阿胶、鹿角胶、龟甲胶)的投料添加情况,其中出现多个物料代号,如:驴皮A、B、C、D、P;鹿角A、B、C;回火胶、糖胶、老胶等。该记录反映出企业在生产鹿角胶与龟甲胶时添加了大量的(50-80%)的驴皮D胶。如龟甲胶(批号:1061)原料为驴皮D+驴皮P,投料量.4kg,添加龟甲kg、回火灰分不合格胶(批号:1).6kg;鹿角胶(批号:5061)原料为驴皮D(白边),投料量.6kg,添加鹿角C(批号:3291)kg。   

针对记录中的物料代号与添加问题,检查组对其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在鹿角胶与龟甲胶的生产过程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添加,以达到提高收率降低成本、产品符合法定标准而又能规避检查的目的。其中驴皮A为质量好的驴皮;驴皮B为质量一般的驴皮;驴皮C为质量较差的驴皮;驴皮D,年前为杂皮(以牛皮为主的多种动物皮),年采用驴皮,年为骆驼皮;驴皮P为用于调配的多种动物皮,有骆驼皮、驴皮和鹿皮;潮皮为吸水后较潮湿的皮;鹿A为鹿角;鹿B为鹿角与头部连接处的骨化物;鹿C为鹿皮;回火胶为成型不好或其他原因不合格的胶;配比胶为骆驼皮或鹿皮熬制后的胶;胶末为放置后沉淀于下层的胶;杂碎皮为牛皮、驴皮等小块的皮料;大块阿胶为块型较大的阿胶,用于添加使用;炒白边为鹿角胶上层白色的泡沫。   

2、该企业称其违法添加行为是由于龟甲胶、鹿角胶不易凝结成型。年之前,在龟甲胶、鹿角胶中添加黄明胶(牛皮胶)作为助凝剂;年之后,因阿胶中增加牛皮源监督检测项目,为避免添加黄明胶对阿胶的影响,则改为添加阿胶,添加量在30-50%左右不等,其后在龟甲胶、鹿角胶监督检验标准实施之后,添加量调整至5%;年3月之后改为添加骆驼皮胶(驴皮D),添加量约为50-80%,其中添加量在50%左右的定义为高配,市场售价较高,其余均为低配,同时还存在以鹿皮(鹿C)替代鹿角投料情况。   

企业为了不留证据,在采购付款、验收入库、生产检验等环节均未留存相关的记录,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主要添加物驴皮D为骆驼皮。验收经相关人员称重确认数量后入库,不填写请验单,不记录物料台帐,供应部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由财务经理按照驴皮款的付款事由进行付款。提取车间相关人员领用不填写领用记录,一次性全部领取库中的骆驼皮投料生产,亦不填写相应的生产记录。   

四、涉嫌编造、篡改批生产记录。   

年1月10日上午9时,检查组进入湖北康源药业进行飞行检查,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发现公司相关人员正在按照制定好的修改内容对年3月的浓维磷糖浆(批号3206)与年11月的龟甲胶(批号1551)等批生产纪录进行修改,在龟甲胶(批号1551)批生产记录封面有“报告单上请验日期应是1月24日”标注字样;现场另发现在多页空白纸上手写的自年以来所要修改的批生产记录的人员分工、品种、批号、修改的内容等。   

五、其它问题。   

1、用于胶剂含量测定的赛默飞U高效液相色谱仪计算机修改过系统时间,涉及批次为年9月16日检测的鹿角胶6151及阿胶4251,年10月13日检测的龟甲胶5及阿胶4,主要原因系在自检过程中发现鹿角胶6151及阿胶4251两批产品已经发货,但含量测定图谱不全,后通过修改系统时间方式进行补充。   

2、中药材鹿角、龟甲未按规定留样,批号1、1、1211产品未留样;阿胶(批号3081)稳定性考察留样数减去考察用量后剩余数跟实际数量不符;年“三胶”产品稳定性考察均未做24个月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用恒温恒湿间空调故障,检查时未运行。

一、涉嫌未按规定制法生产清热解毒片根据检查组现场抽取企业留样用清热解毒片进行显微鉴别的结果,结合该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相关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陈述情况,确定该企业存在为使清热解毒片成品栀子苷含量符合质量标准,在清热解毒片半成品中擅自添加栀子粉的行为。《中国药典》版清热解毒片制法中规定栀子应与其他物料煎煮、浸提、浓缩成浸膏后,粉碎制粒。

二、涉嫌编造物料台账1.物料来源、使用情况无法追溯。该企业上述添加栀子粉行为未见相关记录,作为损耗也无记录。栀子粉用原料从领料、粉碎、投料全过程无记录。2.同一批号清热解毒片中间产品(清热解毒片细粉,批号XF91、清热解毒浸膏,批号TQ16/TQ2),存在两份物料台账,且送料人、送料量、送料日期、领料人等相关内容不一致。

三、其他。

记录管理混乱,质量受权人、生产部经理办公室均存放年、年清热解毒片批生产记录,缺失成品放行单;生产管理混乱,已拆卸的废弃生产设备堆放在前处理车间、炮制车间过道内;废弃物料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防风通圣丸、氨咖黄敏胶囊、小活络片废弃物存放于仓库边;炮制车间地面积水、墙面发霉,炒药机操作间缺少有效防止蚊虫进入的设施。

一、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编造批生产记录:未按法定制法将黄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存在编造提取记录的行为。该企业多批次炎可宁片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等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造假行为。企业现场承认在0601、0901、0903批炎可宁片中直接使用黄柏原粉投料。二、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混乱,存在编造检验记录行为:1.实验室存在编造检验记录的行为。(1)未按照购进时间和质量标准要求对药材黄柏进行检验,编造检验记录。如:实际购买黄柏饮片,但检验记录性状项目记录为黄柏药材。(2)年9月14日入库单记录有黄柏、黄连、黄芩、当归、川芎等原料入库,但实验室未能完整提供上述五种药材的请验单、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液相色谱仪原始数据。(3)部分检验报告单(包括:0801批黄芩、0709批大黄、批板蓝根、0430批黄连)上标注年请验并检验,而实验室办公电脑中发现上述批次原料的检验报告单均为年1月10日生成并打印。

(4)黄柏(0批)药材检验含量测定项所用盐酸黄柏碱、盐酸小檗碱均未见配制记录,未见相关十万分之一天平的称量记录。2.分析仪器管理混乱,部分仪器缺少使用记录。企业未执行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相关要求,仪器工作站均未设置权限,未分级管理,数据未定期异地备份和存档,存在新数据覆盖旧数据的现象,不能溯源。3.企业部分药材的重金属、农残、蒸发光含量测定等项目仅见委托检验合同,未能提供委托项目的检验报告书。4.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如:0301批和0501批炎可宁片、年之前的原料(黄柏、黄芩等)均未留样。三、生产管理混乱1.提取车间D级区槽混室混合设备显示年1月10日已清场,但现场检查时,设备内部有明显的药液残留,设备盖内表面有大量药粉,并已发霉长毛。2.炎可宁片未见工艺验证资料,企业自实施新版GMP以来,未开展工艺验证。3.前处理提取生产用水提药液接收储罐仅1个,药液转移醇沉和收膏接收器仅2个不锈钢密闭桶,与中药提取生产规模不匹配。四、物料管理混乱,存在编造记录的行为1.财务票据中购买黄柏数量、购进时间、购进单位等信息与仓库保管员分类台帐记录、检验数量及使用数量不一致。该企业未建立物料领发管理台帐,涉嫌编造黄柏发出、结存记录。2.药材库中多品种多批次待验药材或饮片未取样,但货位卡上已记录取样数量和时间。如年12月27日从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购入的黄柏、黄芩、黄连等未取样,但保管员已在货位卡上填写“已取样”,取样人罗艳。黄连、制草乌、黄柏、黄芩等有取样记录,但无取样痕迹。3.在库中药材部分包装上未见产地,饮片未见规格、批号等信息,无取样标识。4.物料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安国市欣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国弘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资质档案中质量保证协议书已过期。五、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不能有效履行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职责。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未能有效履行产品的放行职责,未能行使质量否决权。

一、涉嫌未按《中国药典》规定的制法生产清热解毒片。

现场抽取该公司年至年1月生产的全部七批清热解毒片留样进行显微鉴别,其中四个批次(批号:、547、157、459)检出明显的栀子显微特征,该公司现场承认上述批次中添加了栀子粉,并于检查期间(1月11日)启动召回。二、物料管理混乱,部分物料发放记录缺失,相关生产活动无法溯源。

1.“物料库卡”显示石膏、金银花、知母(进厂编号分别为14-、14-、14-)于年12月17日用于批清热解毒片生产,但企业声称未生产过该批产品,无该批清热解毒片的批生产记录及留样。2.、、547批清热解毒片生产用栀子及459批生产用玄参无物料发放记录。3.、批清热解毒片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生产用的12味中药饮片或中药材进厂物料编码及批号。4.年至年1月生产的全部7批清热解毒片提取工序均无设备使用记录。三、现场检查时发现中药提取车间正进行854批归脾丸提取操作:1.未按处方规定使用大枣(去核),使用未经去核的大枣进行投料,投料现场存有进厂编号为16-的未去核大枣。2.龙眼肉领用.6公斤,记录显示投料后剩余82.76公斤,但现场实际剩余公斤,与投料要求不符。

1.企业购进的中药材菟丝子,未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记录,对购进的菟丝子等原料药材也未按规定留样。2.批检验记录不真实。中药饮片菟丝子的取样、检验过程无记录,提供的批检验记录为产品在市场上被抽检后补充完成。3.批生产记录不真实,涉嫌直接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装后销售。中药饮片菟丝子生产加工无批生产记录,提供的批生产记录为后续补充完成。

一、人血白蛋白注册数据真实性问题。检查发现,企业用于申报生产的9个批次的人血白蛋白长期稳定性考察3个月、6个月、加速试验6个月大部分铝离子实际检测结果高于药典规定的不得高于μg/L的标准,与注册申报数据不符。二、上市后持续稳定性数据可靠性问题。检查人血白蛋白上市后持续稳定性考察数据发现:铝离子检测数据与报告数据不一致,实际检测数据不符合标准,企业存在修改样品名、删除检测记录重新检测等问题,比如0503批,实际检测结果为μg/L,报告为μg/L。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PKA)含量实际值与记录值不一致,实际值不符合药典规定(≦35IU/ml)。

一、企业物料管理混乱。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原辅料等仓库管理帐、记录等有纸质和电子表格二种,其电子台帐中的中药材和饮片的发放记录与实际购进、检验、生产等数量不一致,部分物料存在“两本账”的情况。如:相同批号、规格、供应商、检验单号、厂内编号的“茯苓”年有两本台账,其中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kg,年用于香砂养胃丸、六味地黄丸生产;另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kg,年用于香砂养胃丸生产。2.企业购进的中药材验收不严,仓库药材包装上的合格证上有加盖购进企业的“销售专用章”、“出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等多种情况,药材来源存疑。3.饮片现有仓库库房面积55平方米,与目前的中药制剂生产规模不相适应。二、生产管理随意,岗位和设备SOP均不在现场,批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不执行工艺规程的行为。1.企业中药材前处理一天内生产4-13个不同品种批次,现有中药材净选、切制、炒制设施设备与企业生产加工中药材的批数量不相适应。2.查看企业年财务凭证显示,《4月份(入库产品成本)表》中记录,年4月份生产“藿香正气丸”件;《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投料表》记录年4月份,提取车间无大腹皮、生姜、大枣的提取记录。3.中药饮片的前处理生产操作未按照《藿香正气丸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如:“广藿香”工艺规程规定净选工序为先抖下叶,茎(洗、润、切、干燥)后再和叶混合;《饮片及提取车间炮制生产记录》中记录“广藿香”净选除去杂质后,叶和茎一起进行洗、润、切、干燥。三、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1.生产用各类记录、表格不受控,随手易得,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多个不同岗位均有与生产有关的空白记录和表格,“受控文件”图章已发现3个,不同部门人员分别在使用。2.部分物料检验报告书(加盖准予放行图章)和批生产指令、被仓库保管员当成随意使用。3.多个生产记录和表格、质量控制记录、生产核算等在多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脑中均有模版,可随时打印使用、修改、废弃。4.企业年3月1日批准生效的《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1版本)已被《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2版本)替代,但01版本未见加盖“废弃”印章,企业也不能提供收回旧版本的记录;其(01、02版本)中仅有生姜、大枣煎煮液的相关标准规定,缺少大腹皮的内容。

一、企业在物料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环节不能有效执行药品GMP规范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对进厂物料的审核放行未能有效履行放行的职责。二、前处理生产加工用切药机不能满足藿香正气丸处方中药材加工处理炮制规范要求。企业制定的炮制规范要求桔梗应切片或丝,但企业的切药机仅能切段。中药前处理、提取各岗位均未见SOP和设备使用日志。三、物料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1.购进的中药饮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货、保管、发料;2.清洗后的鲜生姜装袋堆放在饮片库中,部分已开始腐烂;3.前处理工序粉碎后药粉、D级区中间站待粉碎提取物、干燥待打光丸剂、打光待包装丸剂等多品种多药桶均无标识,易混淆;4.提取浓缩后的药液用于多锅次制丸时,未明确每锅次用量,也未见计量使用;5.制剂生产过程中在粉碎、制丸、干燥、浓缩后药液等工序产生的尾料未见去处。四、藿香正气丸总混用EYH-0型二维运动混合机最大装载确认用2个品种3批药粉(2批木香顺气丸和1批藿香正气丸)进行确认,不合理。年进行的藿香正气丸工艺验证确定的总混物料平衡接受标准为99%-%,不合理。五、部分藿香正气丸中药材前处理批生产记录和制剂批生产记录不真实。1.藿香正气丸中桔梗直接购进桔梗饮片,但前处理批生产记录显示为药材,并经净选、清洗、切制、干燥等处理后入库。2.白术加工炮制要求先切成厚片或破碎,经干燥后麸炒,但在饮片库中入库存放合格的白术(炒)实际为完整的麸炒白术。3.藿香正气丸批生产记录(批号:202、403)大腹皮显示为水煎煮,实际生产中存在混入部分大腹皮原生粉的情况。六、QC实验室未对检验用对照品进行严格管理。现场发现检验“甘草”药材项目所用的“农药残留分析用溶液标准样品(批号:6,定值日期:年6月)”说明书中规定保质期为一年,但企业于年10月18日检验“甘草(Y--01)”仍使用该标准品。

一、取样、检验记录不完善,检验报告不真实。1.在乳香(原料批号:-161)原药材检验报告书中,检验项目有性状、鉴别1、鉴别2、检查(杂志、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测定。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没有做鉴别2所需的对照品α-蒎烯,气相色谱仪未配备聚乙烯二醇(PEG-20M)毛细管柱,没有该项目的检测能力,但出具了全检报告。该批原料共计kg,已经全部进行炮制成醋乳香,销售完。2.年3月10日上午抽查了化验室1号高效液相色谱仪计算机系统显示时间为年4月10日。计算机系统使用日志中日期时间有修改,化验室负责人解释为因部分图谱丢失,为了保证重新打印的图谱与当时监测报告的打印时间一致,对电脑时间进行了修改。3.查看甘草(原料批号:1-161、1-161、1-)原药材检验报告书存在检验记录不规范的行为,对照品的发放记录、配制记录,甘草检验的原始记录及含量测定的图谱上都没有对照品甘草苷、甘草酸铵的批号,图谱没有检验人及复核人的签字确认。4.取样记录不完善,原料材取样记录截止时间到年1月21日,其他原药材的取样未进行登记。成品取样记录截止时间到年2月23日,其他成品中药饮片的取样未进行登记。二、存在编造批生产记录的嫌疑。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3、4人聚集在质量部三楼现场编写批生产记录,见到检查员后全部散开,桌面上散落未写完的批生产记录,待检查组表明态度之后,企业开始提供大量尚未装订的批生产记录,如:甘草:批号161,柏子仁:批号161,马齿苋:批号:161,制何首乌:批号:161,盐泽泻:批号:161,金樱子肉:批号:161,地骨皮:批号:161等。但上述批次记录都没有批生产指令,“成品放行审核单”及“成品放行证”质量授权人均没有签字,但上述产品均已放行销售。西红花产品留样记录显示年10月以来企业共生产了3批西红花(161、161、),但企业无法提供3批产品的批生产记录。三、物料管理混乱。1.原药材仓库现存的部分中药材,如茯苓(批号:3-)10kg,在原药材购进总账未见到。2.中药饮片成品库中所有的饮片未建立物料库卡,保管员仅仅销售后建立了成品出入库分类账。3.原药材购进分类账、原药材购进总账均没有登记产地,导致中药材、饮片产地无法溯源。如西红花(批号:161、161)出库单显示产地为“山东”,而成品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地为“西藏”。山赤芍(批号:161)检验报告书标注产地为“内蒙古”,但净选岗位生产记录标注产地为“山西”。益母草、板蓝根、茯苓等药材包装上均没有任何标识,工人仅凭经验在物料卡上随意写上产地。四、生产现场管理不规范。1.丹参()的批生产记录中,生产指令为年2月17日下达,批量为0公斤,而领料单显示本批生产实际领取丹参公斤,净选岗位的生产记录显示药材领用量为共计,前后生产量混乱。2.酒女贞子(1)批生产记录辅料黄酒用量前后不一致,生产指令公斤,蒸煮岗位用量公斤,缺少黄酒领料单,实际工艺参数未填写。3.企业现场无法提供转盘式切药机、煅药机、炒药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的使用日志。

一、存在记录造假和删除修改数据等数据可靠性问题。(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编造批量为48万袋的复方板蓝根颗粒(15g)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2)擅自修改计算机系统时间。两台HPLC工作站(编号、102)所用计算机系统日志反映计算机系统时间日期有反复改动现象,如年11月25日将系统时间调整为年11月5日,再调整为年10月6日,再变回年12月9日;该计算机系统内的板蓝根(物料编码YL,批号301)HPLC电子图谱中有一针样品的修改时间为“年1月20日”与同批次其他样品针及对照品针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年3月28日)不一致。大青叶(物料编码YL,批号301)HPLC电子图谱中有一针对照品的修改时间为“年3月28日”与同批次其他样品针及对照品针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年1月20日)不一致。(3)存在删除图谱现象,且未记录原因。恢复该计算机系统回收站已清空的数据发现,有三张名称分别为“对01(093017:16:22).hw;样01(093017:36:42).hw;样02(093017:56:00).hw”的图谱创建时间分别为年9月30日的17:16:38、17:55:57、18:13:54,这些时间点介于三七伤药片成品(批号:912、913)相关检验图谱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之间;红外分光光度计(型号FTIR-,编号)的计算机系统回收站有乙醇502(食用)、乙醇702(食用)等7个批次的图谱,与保存的用于物料放行的同一名称的图谱不一致。二、企业复方板蓝根颗粒生产批量由5万袋变更为48万袋,提取设备变更前使用一个提取罐,目前使用四个提取罐生产,未进行变更控制,且未对变更的批量进行风险评估和工艺验证。现场检查时固体制剂车间复方板蓝根颗粒制粒(批号)批生产指令为:计划批量30.6万袋,与工艺规程规定的批量48万袋不符,未进行相关的变更管理。三、企业生产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1)生产部经理张某涛为企业备案生产负责人于年7月底离职,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年8月9日企业免去张某涛职务,任命张某为生产部副经理,暂代生产部经理职责,但记录显示张某实际于年8月1日已行使该职责进行生产管理工作。(2)企业生产计划依据销售计划制定,但无明确的生产排产计划,批生产指令管理不规范,如801批复方板蓝根颗粒浸膏批生产指令填写人为提取车间主任,801批复方板蓝根颗粒制粒批生产指令填写及审核人为生产部同一人。四、物料管理不规范。(1)防虫防鼠害措施不当,中药材常温库二山楂外包装可见有老鼠粪便。(2)中药材常温库面积偏小,与生产规模不适应,如不能满足最大批量大青叶(批号,批量7kg)的存放。无通风设施。(3)企业将不同生产商(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和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不同包装的蔗糖(白砂糖),作为同一批次入库(货位卡批号162)。(4)原药材大青叶(批号,批量7kg)货位卡显示:11月24日结存数为0kg,但现场发现存有6件(约40kg/件)约kg,该中药材货签未填写件数、批号和产地。(5)企业冷藏库内复方板蓝根颗粒浸膏存放情况:货位卡显示批号161,年11月29日提取车间入库17桶,kg,但有16桶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1桶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161;同时另一货位卡显示批号,年11月29日提取车间入库17桶,kg,桶的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个别标签未标识批号。五、清场不彻底,不能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前处理提取车间投料口和提取罐、渗漉罐的软连接(棉布)上布满灰尘。收膏间(D级洁净区)内的球形浓缩器(设备编号311)状态标识显示已清洁,打开下料阀后有棕色液体流出。干燥一内热风循环烘箱(设备编号405)状态标识显示已清洁,打开后显示两个托盘内存放不明中药材,其他不锈钢托盘表面有粉末。高效万能截断机(编号401)清洁不彻底,履带上有粉末,切刀粘有药材。

一、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及处方、投料量1.未按法定制法将黄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而是直接使用黄柏粉投料。

(1)年生产的炎可宁片均使用“黄连-黄柏-大黄混合药粉”投料。(2)检查现场抽取9批的炎可宁片(年至年生产批次)进行显微鉴别,在年及年生产批次中均检出黄柏显微特征。2.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单独提取黄柏浸膏并干燥,未按法定制法与黄连、大黄细粉和黄芩、板蓝根浸膏混匀后干燥。2.擅自添加国家标准处方中未包含的淀粉和糊精。

(1)年生产的全部12批炎可宁片(批号:、402、403、、、603、151、、、、152、153)中均添加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kg/批)。(2)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批号:501、502、503、504、901、1、2、1、2、1)中,前7批中添加了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kg/批),后3批添加了不应有的玉米淀粉(共计kg)。3.黄柏未按处方量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0片炎可宁片应投黄柏.8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黄柏kg。检查发现该企业多个批次炎可宁片减少了黄柏投料量。

(1)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共使用黄柏kg,相当于每批投入黄柏kg。

(2)年生产的前7批炎可宁片减少黄柏投料量,其中前5批黄柏投料量约kg/批,剩余2批黄柏投料量约kg/批。4.大黄、黄连细粉未按处方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0片炎可宁片应投大黄细粉82.8g、黄连细粉20.7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大黄细粉kg、黄连细粉37.26kg。

(1)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中大黄细粉、黄连细粉投料量分别为53kg/批、14kg/批。

(2)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大黄药粉投料量为77.7kg/批,黄连药粉投料量为37.3kg/批,剩余3批将理论产量为万片制剂生产用干膏粉分拆成3份,用于万片(理论批量)制剂生产。二、物料管理混乱,帐、物、卡不一致仓库黄柏实物与货位卡、“同意使用”单、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的批号、数量不一致。原辅料分类账、批生产记录投料的黄柏数量与财务发票、财务成本核算清单的数量不一致。

(1)仓库现场货位卡中黄柏入库数量与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数量不一致。

(2)年炎可宁片共生产12批次,按企业陈述处方计算共应投入kg黄柏药粉,但原辅料、包装材料分类账显示年黄柏入库量及出库量均为kg,而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进kg黄柏,其中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

(3)年炎可宁片生产10批次,按注册标准总计应投入0kg黄柏。随货同行单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黄柏来料入库kg,出库0k,但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入kg黄柏,其中kg用于干膏提取、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三、检验数据存在数据可靠性问题1.检验报告中的图谱时间、峰面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153批炎可宁片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色谱图上的实验时间为年4月15日,样品峰面积分别为.1、.、.、.。检查高效液相色谱(设备编号:A0605)电子数据发现年4月15日未进行检验,但在在年3月15日、年4月13日的检验序列中发现该批的产品的检验电子数据,其中3月15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4、.、.、.,4月13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6.、6.。2.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编号:A)中发现删除命名为炎可宁数据文件的痕迹。3.实验室LeiKADM显微镜无测微尺,但提供的检验记录中有显微特征尺寸。四、批生产记录不真实至年,炎可宁片生产时填写两份批生产记录,其中一份为实际生产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另一份为编造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一致。

一、非激素类产品与激素类产品共线生产未进行评估,缺少防止交叉污染措施。(一)1、2区激素类生产线,现与非激素类产品共线共用生产设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但年12月进行的清洁验证《第二区域激素类生产普通类利巴韦林配液清洁验证》(文件编号:VP-SJ-CV-1),选择的活性成分残留目标物是利巴韦林;(二)企业未对1、2区激素类生产线共线生产激素与非激素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评估;(三)未制定阶段性生产管理规程及激素和非激素品种更换生产有效的清洁规程;(四)《滤芯管理规程》(编号:PD4,第01版,.01.19生效)规定,药液配制粗滤用的钛棒滤芯、药液配制冗余除菌过滤用0.22μm聚醚砜滤芯、药液配制终端除菌过滤用的0.22μm聚醚砜滤芯在每批使用后清洁灭菌,可重复使用,更换周期分别为每年、每5批和每5批;规定滤芯专用,但未明确是生产区专用、还是生产线专用还是品种专用。抽查2区《滤芯使用记录》(编号:PD4-R01-01)显示0.22μm聚醚砜滤芯分生产区使用,每做5批产品更换,未区分品种,且2区存在共线生产激素与非激素产品情况,企业未出示滤芯清洁验证报告。二、数据可靠性问题。(一)7月2日现场检查时,脱包间(房间号:01-01-22)查见低硼硅玻璃安瓿的物料状态标识上当日发放记录未及时填写,物料状态标识数量与现场实物不一致。安瓿物料状态标识中的初始量.72万支、《安瓿传递窗使用记录》中显示安瓿使用量约.6万支及现场剩余量19万支,三者数量不平衡;(二)灯检已结束,《灯检工段原始记录》未及时记录,操作人员已签名,但灯检数、不合格数等均未填写,且无法从灯检机上获得相关数据;(三)洗瓶批生产记录中洗瓶工序要求填写洗瓶槽内水温度50-60℃,记录中填写为具体温度值,如54℃,但现场未见温度测量设备。员工表述该温度为手触摸洗瓶槽外温估计所得。三、未按规程操作。(一)企业《激素类产品防污染操作规程》(编号:PD-7,第01版,2.08.30生效)规定激素生产区域内只能进行激素类品种的生产,现场发现小容量注射剂车间1区、2区均标识激素生产车间,但均有非激素产品生产,如利巴韦林注射剂20311批、2批在1区生产,利巴韦林注射剂20321批、17121批在2区生产;(二)1区灯检室(编号:01-01-83),1号智能型全自动灯检机(灯检品种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171)设备故障进行维修,无偏差报告和记录。

一、企业财务发票上显示的甘草浸膏、广藿香油购进量与藿香正气水产量不匹配。

年1月至年6月10日,企业共生产藿香正气水批次,合计.78万支(10ml/支),按照法定标准投料量,生产上述批次产品需投广藿香油.3kg,甘草浸膏49.44kg。企业提供的甘草浸膏、广藿香油财务发票显示,年至年6月10日,企业从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购进甘草浸膏共计3.吨,从广东同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广藿香油共计kg。年1月至年6月10日,财务发票显示企业购进甘草浸膏为11笔,共计2.吨,广藿香油为7笔,共计kg。若按照企业财务票据上中药提取物购进量计算,年1月至年6月10日,企业生产藿香正气水甘草浸膏投料量约为.5kg,广藿香油约为.36kg。二、企业年1月至年6月10日财务票据显示,甘草浸膏、广藿香油购进数量与企业提供的《物料分类明细账》中甘草浸膏、广藿香油入库数量存在较大偏差。

甘草浸膏相差数量为kg;广藿香油相差数量为kg。企业乙醇《物料分类明细账》(SOP-WL--R04-01)显示,年1月至年6月10日期间,企业购进95%乙醇量为.7kg,库存量为5kg。依据藿香正气水提取批记录、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询记录,企业乙醇不回收使用,每批次藿香正气水渗漉工序白芷等四味药材需要95%乙醇量为.7kg,企业已购进乙醇量最多能生产出18批次。年1月至今共生产藿香正气水渗漉产品(渗漉批量为:万支/批)37批次。企业购进95%乙醇量存在20批95%乙醇的缺少物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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