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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镶黄旗三联矿业有限公司等18家矿山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镶黄旗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股对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事宜,限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闭坑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未在规定时限内与镶黄旗自然资源局取得联系的,视为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按照《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开展检察职能为全盟绿色矿山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实行)》(内检锡分发〔〕6号),镶黄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启动行政代履行程序,同时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采矿权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镶黄旗自然资源局已于年1月19日下发此通知,本次通知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催告通知,并为行政代履行前最后一次通知此项事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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