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功效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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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的功效就是中药对人体的治疗和保健作用,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对药物治疗和保健作用的高度概括。我们所学的功效基本上是治疗功效,主要是在汤剂口服这种传统的给药途径下认识的,现在有注射剂,功效就不完全一样了,如芒硝口服能泻下,静脉注射就不行了;但也会发现一些新的功效,如枳实能够升高血压,治疗休克,天花粉可以用于中期引产,但这些功效必须用注射的途径给药,口服则不行。中药治疗功效的总结,既依赖于药物临床实践,又依赖于中医理论。随着临床用药经验的积累,主治范围的扩大,以及中医病因病机学说和辨证理论的进一步深入,中药治疗功效也向纵深发展,从而逐渐形成了纵向的多系统和横向的多层次。如在纵向方面,除治疗和保健外,又有对因治疗功效系统和对症治疗功效系统之分;前者是药物功效在于消除疾病发生的原因,即治本作用,而后者是药物功效在于减轻或消除疾病症状,即治标作用;(所以,认为中医完全是治本的思想是错误的)此外,与六经、卫气营血、奇经八脉等辨证系统相对应,还有不同的功效术语系统。在横向层次方面,由于中医辨证体系的多层次性,如虚证有气虚、血虚、阴虚、阳虚的不同,气虚又有在肺、在脾、在心等的差异,故相应的补虚功效,可分化为第二层次的补气、补血、补阳和补阴;补气又可再分化为第三层次的补肺气、补脾气等。又如石膏的清热泻火,包括了清气分热、清肺热与清胃热;牡蛎的收敛固涩,包括了止汗、固精;麦冬养阴,包括了养肺阴、养胃阴、养心阴等。这些药物功效的层次分化越细致,对其个性的认识越深入,临床选用就越准确。这些系统和层次,组成治疗功效的立体网络结构,成为临床辨证用药的主要依据。

对证治疗功效

“证”是中医学的特有概念,是对疾病所处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等作出的综合性概括,是对患者就诊时病情本质作出的诊断。对证功效是针对中医所特有的“证”发挥治疗作用的功效。如清热燥湿,主要针对“湿热证”发挥治疗作用;活血化瘀,主要针对“瘀血证”发挥治疗作用等。由于对证功效与证紧密相联系,中医辨证施治中才使理法方药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辨证论治是中医学的显著特征,通过这种医疗实践而产生的中药对证治疗功效,不但最为主要,而且为数最多,在各类功效中居主导地位。对证治疗功效既是各药性能产生的基础,又是临床用药的主要依据。如掌握了麻黄发散风寒的功效,即可推演其药性为辛温,归肺经;可确定其主治为风寒表证。由此表明,对证功效是性能理论与临床应用联系的肯綮,同时又具有直接的临床用药实践指导意义,不但理论价值重大,而且还是学好临床中药学的关键。为了使药物的治疗功效与证候有机地联系,必须使对证功效在层次上不断细化。所以,对证治疗的中药功效具有多层次性,并与不同层次的证相对应。如八纲辨证有热证,中药功效则相应有清热;而卫气营血、脏腑等不同层次的辨证,又可辨出气分、血分或心、肺等不同层次的热证,中药功效亦相应有清气分热、清血分热、清心热、清肺热等不同层次的概念。对证功效的分化是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深入的,从对证功效层次的分化程度可以透视出对药物功效认识发展的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临床中药学的学术水平。中药对证治疗功效的应用必须以正确认识证候为前提。由于中医有各种不同的辨证方法,诸如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三焦辨证、卫气营血辨证、气血津液辨证等,因而就有各种不同的证型,这些证型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疾病当时的不同本质,为对证功效的概括奠定了基础。如石膏,在六经辨证中,是用以主治阳明经热证的,相应具有清阳明经热的功效;在卫气营血辨证中,主要是用以主治气分热证的,相应具有清气分热的功效;而在脏腑辨证中,又主要主治肺、胃热证,则相应有清肺热、清胃热的功效。

对病治疗功效

“病”是对某种特定疾病全过程的特点与规律所作出的概括,代表着该病种的基本矛盾。对病功效就是针对中医的“病”发挥治疗作用的功效。如截疟、驱蛔虫等,分别针对疟疾、蛔虫病发挥治疗作用。体现了中医临床亦常辨病施治的特色。任何一种疾病,在其病变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其证候和症状虽然可以千变万化,但总有其基本矛盾贯穿于疾病的始终,只要能抓住这一基本矛盾,予以有针对性的药物进行对病治疗,皆可收到较好的疗效。因此,清代徐灵胎《医学源流论》说:“欲治病者,必先识病之名……一病必有主方,一病必有主药。”可见,对病施治历来就在中医学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通过该医疗实践总结出了若干对病治疗功效。对病治疗和对证治疗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然而,长期以来,不少人习惯认为,对证治疗功效的应用似乎完全不受病种的限制,凡病异证同者,皆可选用同一对证治疗功效的药物进行治疗,这便是中医“异病同治”的治疗法则。其实,在“异病同治”中结合不同病种的特点给药,较单纯对症与单纯对证论治,常常可提高疗效。对病治疗功效则不然,其应用一直是受到对证给药的制约。如丹波元坚《药治通义》所云:“然病虽一,而其证不均,倘啻云治某病,则浅学无所下手”。由于病同证异者,治疗时是以对证治疗为主,对症为辅,以致经常忽略对病选药,所以,对病治疗功效的中药不多。但认识中药的对病治疗功效,在“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时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总结和研究药物功效时不应被忽视。由于在中医文献中对“病”的概念较模糊,常常病证不分,或以症为病。如“痹”应该是一个病名,而书中多称痹证;“咳嗽”是一个症状,而多作病名看待。因此,对病治疗功效的确定也显得不够规范,常常与对证功效、对症功效相混淆,这对指导临床辨病用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再则,多数疾病都有一个漫长的病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阶段的病理变化是不尽相同的。每个病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往往可以体现为不同的证。因此,疾病治疗最终的归属往往落实到对证治疗功效的药物。事实上单纯应用对病治疗功效的药物,有时也是难以收到较好疗效的。

对症治疗功效

除对证和对病的功效外,在中药治疗功效中还存在一类能消除或缓解患者某-自觉症状或临床体征的“对症治疗功效”。这一作用,无论是从医药文献的记录、临床应用的实例,还是现代药理研究,均可得到肯定。如麻黄之平喘,生姜之止呕,延胡索之止痛,三七之止血,皆属“对症”之功效。认识这些功效,同样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虽然,中医对疾病的治疗主要是着眼于病证机制的区别,所谓“证同则治亦同,证异治亦异”,即从“证”来确立相应的治法,又从治法选用相应的方药,这个意义上看,对因治疗功效已能满足治疗理论的需要。而由于证候是由若干症状和体征构成的,不少证候还常常有一种突出的主症,使患者十分难受,需要首先予以处理,以尽快缓解患者的最大痛苦。所以中医在治疗上还强调“标本兼治”或“急则治标”,说明辨证用药需要对症用药补充,并使二者紧密配合。实际上在临床实践中,一般是以对证治疗功效的中药为主,少佐对症之品,即对症中药的使用前提是必须以辨证施治为指导。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急则治标”,则暂时又应以对症治疗功效的中药为主。可见,对症治疗功效无论在中药功效构成上,还是在治疗理论及临床应用上均有其存在的价值,应当加以重视。

本文来源:《中医名家名师讲稿-张廷模临床中药学讲稿》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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