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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
序号
生产装置、工艺及产品
一
限制类
1
新建万吨/年以下常减压、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
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
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
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
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
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
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9
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10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
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2
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3
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二
淘汰类
1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综合利用暂时保留)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3
单台产能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
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
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
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7
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
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11
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12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13
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14
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15
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16
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
17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注:以下内容选自《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着力发展高端产能。重点发展大型一体化石油化工、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化工节能环保等四大产业。根据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加快建设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和核心,以多元化原料加工路线为补充,以清洁油品、三大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高端有机化工原料为主要产品,内部资源高效利用、公用工程配置高度集约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
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氟硅材料、3D打印材料等专用、高端化工新材料及其配套化学品的开发与产业化。
培育和推广化学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节能环保材料、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鼓励建设化工节能环保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站,打造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完整、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与服务产业链。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信息化改造,引进高端先进制造工艺,推进化工智能制造应用,建设智慧化工。强化创新、创业支撑,加快构建园区创新体系。
发挥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在重点化工领域树立一批典型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关键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注重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着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
各地要建立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地理信息系统,时刻掌握辖区内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具体位置、数量、产品属性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二)严格限制过剩产能。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取水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在长江、淮河、太湖流域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从严控制异地搬迁或配套原料项目。处于人口密集区和安全环保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必须转型、转移、改造或关闭。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引导过剩产能转移和低端产能退出。
(三)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年)等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应立即淘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环保、能耗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违规保留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医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加快推进清洁工艺改造,年底前淘汰间歇法、“三废”产生量大且无法安全处置或合理利用的生产工艺与装置。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并逐步压缩现有产能、企业和布点,原则上不得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产品市场低迷、技术工艺落后、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危化品码头,一律实施关停并转。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的,制定出台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置能力、安全环保指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等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品(特别是精细化学品)综合性规范条件或地方标准。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标准的地方标准,提升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化工项目审批。新建化工企业要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针对化工企业灾害事故防范及处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技术标准规范的地方标准,并在全省执行。
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新建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现有企业统一纳入准入管理。
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
强化环境保护监管
(一)坚持绿色发展。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为核心,以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管控污染源头,提升治理修复手段,防范环境风险,推进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推进清洁低碳安全生产,加大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和绿色工艺推广,推进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副产、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及环境安全性。到年底,与年相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均减排20%,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减排13.5%、13.4%。
(二)严格废水处理与排放。推进化工企业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农药、染料等高盐份母液需采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严禁化工生产企业工业废水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已接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必须在年底前接入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年底前所有化工企业必须完成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企业清下水排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清下水必须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
(三)强化废气排放控制。对废气源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工艺等治理档案和排放清单。全面推进LDAR修复技术,努力突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难题。切实加强企业废气尤其是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中涉及有毒有害、刺激性、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应在生产车间、处置装置及厂界安装气体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危险废物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收集、包装、贮存、转移、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健全和完善港口危险废物的接收、运输和处置工作机制。鼓励企业自建危废处理设施,厂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超期贮存严重且无安全处置途径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关停。
(五)加强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化工企业要重视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石化缘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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