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年自治区本级决算的决议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关礼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决算的报告》和自治区审计厅厅长眭国华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年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和自治区本级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年自治区本级决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统筹考虑我区资源情况,兼顾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纳税人税负等因素,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广西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按《广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资源税,属于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资源税应税产品情形的,实行从量计征;属于其他情形的,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减征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分开核算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对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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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煤
原矿
2.5%
选矿
2.3%
煤成(层)气
原矿
1.5%
铀、钍
原矿
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
2.5%
选矿
2%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4元
金属
矿产
黑色
金属
铁
原矿
6%
选矿
4%
锰
原矿
6%
选矿
4.8%
铬、钒、钛
原矿
4%
选矿
2%
有色
金属
铜
原矿
3.5%
选矿
2%
铅、锌、锑
原矿
5%
选矿
3%
锡
原矿
8%
选矿
4%
镍、镁、钴、铋
原矿
6%
选矿
3%
汞
原矿
4%
选矿
2%
铝土矿
原矿
9%
选矿
7.2%
钨
选矿
6.5%
钼
选矿
8%
金
原矿
6%
选矿
4%
银
原矿
4.5%
选矿
3%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
10%
选矿
5%
轻稀土
选矿
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
4%
选矿
2%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5%
选矿
3%
石灰岩
原矿
对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按每吨2.5元征收;对其他情形实行从价计征,按6%征收。
选矿
磷
原矿
8%
选矿
6.5%
石墨
原矿
6%
选矿
3%
萤石
原矿
4%
选矿
2%
硫铁矿
原矿
2.5%
选矿
2%
自然硫
原矿
5%
选矿
2.5%
天然石英砂
原矿
6%
选矿
4%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砷、硼、碘、溴、硅藻土、铁矾土、凸凹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毒重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
5%
选矿
4%
滑石
原矿
2%
选矿
1.5%
芒硝
原矿
选矿
3%
选矿
1.5%
钠硝石、明矾石
原矿
2%
选矿
1%
膨润土
原矿
8%
选矿
6.5%
陶瓷土
原矿
2.5%
选矿
1.5%
耐火粘土
原矿
5%
选矿
5%
重晶石、方解石
原矿
4%
选矿
3%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2元
选矿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
8%
选矿
8%
花岗岩、辉绿岩
原矿
5%
选矿
4%
白云岩、石英岩、砂岩
原矿
6%
选矿
5%
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3%
选矿
2.5%
页岩
原矿
3%
选矿
3%
砂石
原矿
3%
选矿
2.5%
宝玉
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
8%
选矿
6.5%
水气
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2%
矿泉水
原矿
每立方米8元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9%
天然卤水
原矿
6%
海盐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十三届第29号)
广西军区办公室军人代表大会补选何仁学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玉林市人大常委会补选曾欣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何仁学、曾欣的代表资格有效。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姜国富已调离广西。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姜国富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韦萧强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钦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徐贵、申荣洲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韦萧强、徐贵、申荣洲的代表资格终止。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冯敬芝因病去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冯敬芝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冯敬芝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至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名。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7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罗旭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肖凌、罗琼涛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赵跃宇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韩伟、黄幼岩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班宁、许国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谢尚果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戴东辉、陀玉容(女)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华侨委员会委员;
宋海农、黄远林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胡建华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罗金仁、陆文科为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免去:
蒙建敏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梁颖的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
任命:
梁月奎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廖庆峰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韦威助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蒋太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免去:
梁瑜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陆洪鸣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罗建勇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唐海波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蒋太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韦威助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玉玲(女)、梁锐、张丽丽(女)、朱子聪、沈洪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批准:
王大春辞去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朱子聪、张丽丽(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任晓春(女)、刘志新(女)、覃丽红(女)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蒋明红辞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委员、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蒋明红因任职年龄到限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韦丽萍辞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韦丽萍(女)因任职年龄到限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叶乐阳辞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委员、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叶乐阳因任职年龄到限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蒙建敏辞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委员、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蒙建敏因任职年龄到限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百家宴
保护条例》的决定
(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条例》,由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记者
刘佳
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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