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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甘草汤,出自汉·《金匮要略》。
炒大黄(12克)、炙甘草(3克)。
用水毫升,煮取毫升,分2次温服。
通便止呕。
胃肠积热,浊腐之气上逆,食已即吐,吐势急迫,或大便秘结不通,苔黄,脉滑实者。
临床主要用于治疗顽固性呕吐、急性肠炎、胆囊炎急性发作等病症。
1.呕吐:本方治疗呕吐患者86例,不包括外科疾患伴发呕吐及妊娠呕吐。结果:痊愈57例,显效17例,有效9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96.5%。(《河北中医药学报》1年第4期)
2.小儿急性肠炎:本方加减治疗小儿急性肠炎30例。其中24例虽经西药治疗热退,而吐泻不愈,并伴有轻至中度脱水。结果:经中药治疗后,治愈27例,好转2例,无效1例。(《中国医药导报》7年第14期)
3.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朱良春经验个案):周姓妇,42岁。上腹部及右胁胀痛不适3年,多次住院治疗。均诊为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胀痛时好时发,近因工作劳累加饮食不节,来诊前又急发右胁胀痛。阵发性加剧,畏寒发热,体温39℃,恶心纳呆,厌油腻,呕吐黄水和食物,口苦咽干,小便浊黄,大便不爽,舌红苔薄黄腻,脉弦滑数。证属湿热内蕴,胆气不通,三焦不利,法宜清胆透热、祛湿泄热、宣畅气机,投“青蒿茵陈汤”,另嘱先用“速效止痛散”醋调外敷于右胁下,外敷加内服。用药1日即痛胀诸证大减,体温降至37.5℃。3剂后,体温正常,诸证均除。续投“大黄甘草汤”每日小剂量滚开水冲泡代茶,大黄剂量少则1~2克,多则6~10克,以服后脾胃舒适为度,灵活调整大黄用量,保持胆胃通降之性,守法服大黄甘草汤3个月,B超复查胆囊未见异常,追访5年无复发。(《辽宁中医杂志》3年第8期)
大黄甘草汤为《金匮要略》中治疗“食入即吐”的名方,对胃气上逆,食入即吐者用之效佳。
临床应用注意掌握适应证,发病季节为夏秋之节,临床症状以热、上吐、下泻、口渴、尿黄少、舌质红、苔腻黄最为重要。如属脾虚泻或寒泻,以甘草配大黄,引清热之功,用葛根生津止泻。
临床报道用本方治疗梅尼埃病、妊娠呕吐、膈肌痉挛、急性牙周炎、食管癌等病症;加清热解毒药外洗浸泡治疗水疱型足癣,其中大黄用量15克,甘草用量60克。
对于小儿腹泻,有研究表明:减少大黄用量则可变泻下剂为止泻之用,将大黄、甘草原剂量比由4:1改为1:1,并在原方基础上加用葛根等。使方剂起到清热、补益脾胃之气、生津止泻之功,而无泻下之弊。
食方未久吐相随,两热冲来自不支,四两大黄二两草,上从下取法神奇。?
原文
食已即吐[1]者,大黄甘草汤主之。《外台》方:又治吐水。(金匮呕吐:17)大黄甘草汤方大黄四两 甘草一两上二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分温再服。注释:[1]食已即吐:指食物入胃即刻吐出,但非入口即吐。已,毕也。
大黄甘草汤泄热祛实,和胃止呕。本方是调胃承气汤去芒硝组成。方中重用大黄泻胃肠实热积滞,使腑气畅通,大便调畅,浊气下行,则呕吐自止;甘草顾护胃气,使攻不伤胃,并能缓解急迫。二药相合泻下作用较平和。上二味药,水煮,去滓,分二次温服。
大黄甘草汤治呕吐,实热壅阻证。症见食已即吐,呕吐物为新进之食物。本证为实热壅阻,胃肠传导失职。实热耗伤津液,肠腑失之濡润,糟粕阻滞不下,腑气不通,故必见大便秘结;下口不通,实热浊气上攻于胃,胃失和降,不能纳谷,故见食已即吐。此证可伴胸脘灼热,口渴口臭,舌红苔黄,脉数有力。治用大黄甘草汤泄热祛实,畅通腑气,呕吐即止。《金匮要略·呕吐哕下利病脉证治》指出:“病人欲吐者,不可下之。”因病邪在胃偏高,有上行之势,故不可贸然攻下;大黄甘草汤方证虽食已即吐,但病邪在肠偏下,故仍可用攻下之法,绝不能贸然止吐。临证遇呕吐病人应认真辨证,决定是否用催吐、攻下、止吐等法,关键是要辨清部位与病机,方可确立治法。本方临床用于治疗急性胃炎、急性胆囊炎、胆道蛔虫症、急性胰腺炎、幽门梗阻、泌尿系统感染、高脂血症、小儿化脓性扁桃体炎、臁疮等疾病。
温馨提示:上文中所提及药方和中药,需在专业医生指导下应用,切勿擅用。
商鞅(约公元前~前)卫国人,战国中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吴起的变法活动给予他深刻的影响,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学”(法家学说),到秦国后,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终于使秦国“乡邑大治”,“国以(此)富强”,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强盛的大国。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
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径方面,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韩非(约公元前~前)战国末期韩国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为秦王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主义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韩非总结了战国前期和中期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五蠹》),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并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这种“私学”是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的绊脚石。因此他断然主张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的措施,即禁止办私学的人的行动自由,禁止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起乱子。因此,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愚民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1、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2、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
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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