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三、资源税税率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二)销售数量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又陆续对资源税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敫纳资源税。
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A.冶炼企业进口铁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C.国有企业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答案为BCD。根据资源税纳税人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进口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计5大类,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具体包括:
1.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铝土矿、钨、钼、金、银、铂、钯、钉、钺、铱、铑、轻稀土、中重稀土、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家、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其他粘土。
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
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4.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5.盐类。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A.花岗岩
B.人造石油
C.海盐
D.煤成(层)气
答案为ACD。按照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规定,人造石油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资源税,而花岗岩、海盐和煤成(层)气均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
三、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表6-4。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
1.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某铜矿年10月销售铜矿石原矿收取价款合计万元,其中从坑口到车站的运输费用20万元,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费用1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知:该矿山铜矿石原矿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计算该铜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因为铜矿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本题计税依据应为原矿销售额,减除运输费用和装卸、仓储费用。
(1)该铜矿当月应税产品销售额=-(20+10)=(万元)。
(2)该铜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6%=34.2(万元)。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亿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0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亿立方米的气田。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米的油气田。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50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0.92克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的原油。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5.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6.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7.自年12月1日至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
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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